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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泸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和国内就业形势变化,扎实做好今年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落实各项稳就业政策,实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高质量的就业岗位,优化公共服务稳定就业,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减负稳岗。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至0.6%政策,为各类参保单位2022年度减缴失业保险费1.9亿元,其中企业减缴1亿元以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暂缓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按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限标准支持企业稳岗。使用上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和30%标准返还失业保险费,实现“免申即享”。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使用10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加大推进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促进企业培训学员稳定岗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2022年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自有房屋,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依申请可以免除3个月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可以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可以免除3个月房租;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降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体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降低担保门槛,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量,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根据财政厅相关政策,市财政给予配套贴息。推动小微企业担保降费,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费让利,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泸州中支、市金融工作局、泸州银保监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四)税收优惠降低用工成本。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突出重点群体支持就业

  (五)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新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地来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工单位(不含派遣到市外用工形式,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除外),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继续实施对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六)促进重点群体在泸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外地来泸人员,2019年未在泸州就业,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首次进入各类用工单位(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外)并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两年和三年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2400元、3600元的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期满一年后申请补贴,每人最多享受三年;首次在各类用工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七)增加优质岗位招录高校毕业生。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区县、各部门特别是市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620人。(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1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180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开发850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由省级资金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县人民政府)

  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

  (八)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全市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拿出不低于5%的招工名额用于招录优秀退役军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退役军人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九)支持新业态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加强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对通过快递、外卖等两类新业态方式实现灵活就业 3 个月以上的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地来泸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会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增加岗位扩大就业

  (十)扩大投资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发挥恒力(泸州)功能性纤维新材料项目、郎酒酿酒工程技改项目等25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2.5万个以上。加大中、省以工代赈项目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省资金的1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一)购买基层服务新增就业岗位。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购买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岗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二)鼓励企业新增有效就业岗位。在我市三区的企业新增有效就业岗位并吸纳创新人才就业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为创新人才缴纳住房公积金,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有效就业岗位,给予2500元/人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不重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三)扶持创业载体新增就业岗位。对重要双创基地给予机构编制政策支持。全市扶持20家以上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好的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促进创业8000人,带动就业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退役军人局、团市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创新创业新增就业岗位。新创办企业或经济实体成功满1年不满3年,并吸纳劳动者就业,按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大学生创业新增岗位并吸纳劳动者就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政策选择上述两条中的一条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创优服务促进就业

  (十五)组织有序劳务输出促进转移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168万人以上。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成立国有劳务公司。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选树1个省级、培育2个市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用好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14.25万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六)开展岗位实习增加留泸就业。市内中高职院校引导更多学生到我市各园区优质企业开展岗位实习,每年留泸岗位实习学生1000人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园区管委会)

  各区、园区负责督促实习企业给予住宿、就餐、交通等全方位保障,力争实习结束未升学毕业生留用率达到60%以上,有序引导市内中高职院校毕业生留泸稳定就业,每就业1人给予学校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七)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不低于1万人。继续实施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竹业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八)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4万人次。对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000元的培训补贴。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依托泸州第二医教园区,高标准推进“中国西部工匠城”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十九)提供精准信息引导就业。“一企一策两库”缓解企业用人难题。依托各区县、园区和产业链办公室,搭建重点用工企业服务专班,“一企一策”“一企一专家”,建立“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和“人力资源专家数据库”,引导企业开发“有效就业岗位”并动态更新,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本地企业岗位吸引力。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扩大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脱贫人口、农民工、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外地来泸人员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泸州调查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十)倾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以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为引领,完善美食街、外卖送餐、企业定制公交等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周边生活配套设施,满足各类人才在工作环境、生活配套、居住出行、消费娱乐等方面的需求,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发展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各区县、园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辖区内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政策落实的统筹,全面精准落实就业创业政策,避免产生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就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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